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定
107年6月25日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訂定通過
一、依據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與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」相關規定,特訂定本實施規定。
二、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,以拓展學生學習面向、減少學生學習落差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,並落實學生自主學習為原則。
三、依據學校校內外資源條件、學生興趣與需求,並結合社區特性,彈性學習時間規劃作為學生自主學習、選手培訓、充實(增廣)/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等運用。
四、彈性學習時間得以全學期授課、短期性授課或指導及學生自主學習等方式實施。
五、全學期授課以發展學校特色及銜接學生進路為主軸,並規劃充實(增廣)/補強性教學等課程為主。
六、全學期授課應配合學校課程、排課需求和師資安排,依同科跨班、同群跨科及同校跨群等模式規劃,且二年級每週至多一節;三年級每週至多二節。
七、全學期授課並授予學分之課程,實施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於前一學期結束前之規定日期辦理學生預選。
(二)每班開課人數最低以12人為原則,情形特殊且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,得降低至10人,最高以選課手冊記載為準,唯不得超過當年度每班核定人數。
(三)如須辦理加退選,每學期以1次為限,於開學後第二週內辦理,經家長、導師、課程諮詢教師、科主任與教務處簽核後辦理。
(四)如因退選而影響該科目開班之規定人數,則不得退選。
(五)凡不依規定辦理改選,自行加退選者,該科目均以零分計算。
(六)全學期課程應詳列開設年段、課程名稱、每週節數、開設週數、實施對象、教學綱要及師資規劃等內容,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且須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。
八、學校特色活動可辦理例行性、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,其內容包括活動名稱、辦理方式、時間期程、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,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。
九、彈性學習時間得提供學生自主學習,其實施原則、輔導管理、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及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實施原則:鼓勵學生自主規劃、提升自主學習能力及落實自主學習精神。
(二)輔導管理:
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,規劃自主學習活動,並得採個人或小組(3至5人)合作學習的方式進行專題、議題、創新實作或其他方式,且應事後安排成果報告、發表或展示。
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前,應先經教師指導且討論後填寫申請表,填寫完成後必須經家長(法定代理人)、導師、指導老師與教學組審核通過後實施。
(三)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應包括學習主題、內容、進度、地點、方式及所需設備或資源等;學生自主學習申請及學習記錄表表附件一。
(四)學校應提供適合和必要的學習資源,如資訊設備、圖書和使用空間等;同時為能落實學生自主學習成效,得安排教師隨班或組進行指導。
十、彈性學習時間得就代表學校參加縣級、全國性或國際性以上競賽之選手,安排指導教師實施培訓,並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。
十一、彈性學習時間得安排教師授課或指導,並列入教師教學節數或給付鐘點費。全學期授課者列入教學節數;短期性授課或指導支給鐘點費。
十二、本實施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國立苗栗高商彈性學習時間自主學習申請及學習記錄表
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
班級 | 學號 | 姓名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學習主題 | 指導老師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學習主軸 | □ 1.專題(書) □ 2.議題 □ 3.創新實作 □ 4.其他___________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學習地點 | □ 1._________教室 □ 2.圖書館 □ 3.其他_______________(請註明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學習方式 | □ 1.個人 □ 2.小組合作學習 □ 3.其他_______________(請註明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所需設備或資源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目的: 實施內容:
三、學習成果: □ 1.報告、□ 2.發表、□ 3.展示、□ 4.其他__________________(請註明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家長(法定代理人)簽章 | 導師簽章 | 指導老師簽章 | 教務處教學組簽章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申請結果 | □通過 □不通過,原因說明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學習成果或心得描述 (可於另頁呈現) | 指導老師簽章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備註:
1.請於實施期程之前一學期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,經審核單位核可公告確定始可實施。
2.最後須完成所有檢核及心得,並請指導老師簽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