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
94.06.30校務會議通過
99.08.26輔導工作委員會議修訂
100.08.26輔導工作委員會議審議通過
101.08.28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
· 依據:
一、教育部
二、總統府
三、教育部一○一年五月廿四日臺參字第一○一○○八一四二九C號令修正發布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。
·
目的: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,以提升教職員
工生尊重他人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。提供校園無性別歧視之學習
及工作環境。
·
本要點所稱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,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如下:
· 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· 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程度者:
·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
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
者。
·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
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· 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
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
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· 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:係指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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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安全規劃
為防治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,總務處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:
一、依空間配置、管理與保全、標示系統、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、照明
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,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
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。
二、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、並依實
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,並張貼於公佈欄於危險區域加強宣導。
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,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,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;其範圍,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、衛浴設備等。
三、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,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、教職員
工生參與,公告前條檢視成果、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,並檢視校園
危險空間改善進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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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
·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、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,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。
· 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
·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·
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處理機制、程序及救濟方法
一、本要點第三之(三)點所定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,包
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。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教師:指專任教師、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護理教師、
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、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。
(二)職員、工友:指前款教師以外,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。
(三)學生:指具有學籍、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。
二、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與方式(流程圖如附件一)
(一)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(以下
簡稱申請人)、檢舉人,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
校申請調查或檢舉(申請調查表如附件二)。但下列情形,不在此
限:
1.行為人為校長,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。
2.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,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。
(二)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關於行為人之調查權及懲處權之
劃分與認定,依教育部訂頒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
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規定辦理。
(三)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、書
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;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,學校
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
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前項書面或言詞、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,應
載明下列事項:
1.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
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。
2.申請人申請調查者,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。
3.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
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4.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。如有相關證據,亦應記載或附卷。
三、受理及調查處理之單位
(一)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
時,收件單位為學務處生輔組。收件後,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
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,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
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。
前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,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。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。
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受理:
1.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。
2.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。
3.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。
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,應敘明理由,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。
(二)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,應視同檢舉,學
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。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
調查時,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。
學校處理霸凌事件,發現有疑似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,
視同檢舉,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。
(三)學務處於收件後,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,學校相關單位並
應配合協助。
四、調查小組之組成
(一)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,得成立調查小組
調查之。調查小組以三到五人為原則,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
識,女性人數比例,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必要時,部分小
組成員得外聘。
(二)受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,其成員
中具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
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;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,並
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。
(三)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,應迴避該事
件之調查工作;參與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
理人員,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。
(四)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,應予公差(假)登記。交通費或相
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。
五、通報義務
(一)全體教職員工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
時,應立即向性平會及校安中心通報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向苗栗縣
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教育部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。
(二)通報時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對於當事人
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,應予以保密。
六、調查處理之原則
(一)學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,應秉客觀、
公正、專業之原則,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。
但應避免重複詢。
(二)當事人為未成年者,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。
(三)行為人與被害人、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
者,應避免其對質。
(四)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
料,交由行為人、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(五)學校就行為人、被害人、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
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應予保密。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
考量者,不在此限。
(六)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,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,得經性平會之決
議,或經行為人請求,繼續調查處理。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,應
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。
(七)性平會之調查處理,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影
響,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。
(八)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。必要時,得延長
之,延長以二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一個月,並應通知申請人、檢舉
人及行為人。
(九)性平會調查完成後,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,以書面向學校提出
報告。
七、保密義務
(一)學校就行為人、被害人、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
辨識身分之資料,應予保密。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
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
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。
(三)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,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
罰。
(四)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、檢舉人、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。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、審判機關以外之人。
(五)除原始文書外,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
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、檢舉人、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
足以辨身分之資料刪除,並以代號為之。
八、緊急處置
為保障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之必要,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採取下列處置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:
(一)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記錄或成績考核,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
務,得不受請假、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。
(二)尊重被害人之意願,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。
(三)採取必要處置,以避免報復情事。
(四)預防、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。
(五)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。
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,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,依前項規定處理。
前二項必要之處置,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。
九、輔導與轉介
學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,以提供必要之協助。必要之協助係指學校對於當事人應提供下列協助:
(一)心理諮商輔導。
(二)法律諮詢。
(三)學業上之協助。
(四)經濟上之協助。
(五)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保護措施或協助。
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,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,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。
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,其所需費用,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。
十、懲處、處置
(一)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,學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、
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,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。
(二)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,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
見之機會。其書面陳述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,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
陳述意見。
2.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,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,應通知加害人提出
書面陳述意見,並依前款規定辦理。
(三)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,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
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、新證據時,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
重新調查外,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,亦
不得自行調查。
(四)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,應依
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。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
者,學校亦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;其經證實有誣告
之事實者,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。
(五)學校依前項規定為懲處時,應依下列規定處理:
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,學校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:
1.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向被害人道歉。
2.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
3.接受心理輔導。
4.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。
(六)前款以外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,學校得依相關法律
或法規規定懲處,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
為相關處置。
十一、申復、救濟
(一)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調查小組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,得於收到書面
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得以書面具明理由,
向學校輔導室提出申復;其以言詞為之者,學校應作成紀錄,經
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
或蓋章。
(二)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。
(三)學校輔導室接獲申復後,依下列程序處理:
1.輔導室應即組成審議小組,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,以
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。
2.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、法律專業人員
三人或五人,其小組成員之組成,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
一以上,具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
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3.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。
4.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,並主持會議。
5.審議會議進行時,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並得邀
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。
6.申復有理由時,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,由其重為決定。
7.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,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。
(四)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,得於接獲書面
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:
1.公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:依教師法之規定。
2.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
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:依公務人員保
障法之規定。
3.私立學校職員: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。
4.公私立學校工友: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。
5.公私立學校學生: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。
十二、事件及加害人資料之建檔
(一)學校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屬實後,應將校園性
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資料建檔,並由專責單位
保管。
(二)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,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。原始檔
案應予以保密,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:
1.事件發生之時間、樣態。
2.事件相關當事人(包括檢舉人、被害人、加害人)。
3.事件處理人員、流程及記錄。
4.因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所製作之文書、取
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。
5.加害人姓名、職稱或學籍資料、家庭背景等。
(三)報告檔案應包括:
1.事件發生之時間、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。
2.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。
十三、通報與追蹤輔導
(一)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,應於知悉一個月內,通報加害
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。
(二)前項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
性霸凌事件時間、態樣、加害人姓名、職稱或學籍資料。
(三)學校對加害人實施追蹤輔導,評估無再犯情事者,得於前項通報內
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。
·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
一、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,應避免申請人(當事人之相
關)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,以維護雙方權利。
二、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
(一)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。
(二)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,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
勢一方。
(三)加害人如為教師(職員、聘雇人員、工友)應主動迴避教學、指
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。
三、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
(一)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。
(二)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。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。
(三)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,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。
(四)所謂報復行為,包含運用語言、文字、暴力等手段,威嚇、傷害
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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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
一、處理案件時,處理人員(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)與關係人具有四等
親內之血親、三等親內之姻親,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,應自
行迴避。
二、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,而未自行迴避者,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
組之主席(或召集人)命其迴避。
三、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,得另行遴聘人員,俾利處理調
查任務。
學校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,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,應將處理情形、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、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陳報教育部。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,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,將申復審議結果陳報教育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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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本要點之經費,由學輔工作相關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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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要點經性平會議討論,提校務會議報告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