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5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
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、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、
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,並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
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暨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(四)字第1080060697號
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原
則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二、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
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
等,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注意以下事項:
(一) 學生倘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應用於與父母、親子之間的聯繫功能及課堂
教師引導之學習活動為主。
(二)上課(含自習課及外堂課等)、集會等,不得使用行動載具(含其它附加功能,如遊戲軟體、簡訊、音樂、上網等),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
(三)教師如查獲學生於上課或集會時間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令其將行動載具交由教師或生輔組暫時保管(放學後領回),並得按違規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。
(四)定期考試、平時考試時,行動載具必須關機,若發出聲響將視情節輕重依校規懲處,考試時使用行動載具舞弊者記小過兩次以上處分。
(五)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、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,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。
(六)下課及放學後,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,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七) 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載具時,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,並注意使用電話禮儀。
(八) 每位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,如手機遺失須自行負責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
(九)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四、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,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,建議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,儘量以免持裝置(如耳機)溝通,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。
(二)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,應避免使用。
(三)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。
(四)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,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,及避免長時間使用。
(五) 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五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,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