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9.8.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3.8.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4.1.2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7.8.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8.6.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函增補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成績考查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,原則分列二種:
(一)日常考查,占百分之四十。
(二)期中/期末考試,占百分之六十。
或經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提出,就該學科統一做彈性調整。
期中考試,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,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。
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,以在一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。
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,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,合計為學期成績, 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。
第四條 學生定期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,教師得即時安排補救教學評量。評量及格成績依學生身份及格標準計分。
第五條 日常考查,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:
(一)口頭問答。
(二)演習、練習。
(三)實驗、實習。
(四)閱讀報告、實習報告。
(五)作文。
(六)隨堂測驗。
(七)調查採集等報告。
(八)工作報告、心得報告。
(九)其他。
第六條 各項(科)目學期成績取整數,小數第一位均四捨五入。學期、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取至小數點後一位數,第二位均四捨五入。
第七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,准予補考一次或採其他方式處理。
第八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,因公、因重病、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,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准予補考。但未經核准給假者,不准補考。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,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。
(一)因公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喪假(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),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准予補考,其成績得實算之。
(二)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,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准予補考,其成績得實算之。
(三)因病未具住院證明或因其他特殊事故,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准予補考,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:
1.單科未滿 60 分者,依補考成績實算之。
2.單科成績超過 60 分者,以 60 分計。
(四)經准不能參加定期考查,又無故未參加補考學生,則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予計分。
第八條之一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,因公、因重病、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,且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但遇有急迫情形無法於次回定期考查前返校參與補考者。得經學生家長或導師申請召開學生學習評量個案會議,議決其他評量方式或成績採計及登錄標準。
前項學生學習評量個案會議,由校長、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實習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導師、各任課教師以及學生家長組成。
第九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,次一學期得由學生申請,導師輔導、科主任核定,酌予減修一~二學科,唯修習總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十二學分。
第十條 德行評量依據本校所訂德行評量實施要點辦理。
第十一條 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,通知中包括各項成績外,並記載學生獎懲、出缺席記錄。
第十二條 為確實登載學生學業成績,維謢成績公平性,學校於每學期期末考完畢後,完成「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資料處理作業檢核表」(如附件一)自行檢核。
第十三條 教師於期中/期末考試規定期限內登錄成績,若有誤需更正,應填寫「學生學業成績更正申請表」(如附件二)陳核相關單位更正備查。
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備後實施。